章程
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atriotism and Support for the Armed Forces,缩写为CAPPSA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爱国拥军工作的单位、个人及有志于该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双拥工作重要论述,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扎实开展社会化拥军工作,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个人与组织合作平台,深化拓展双拥实践,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不断巩固发展新时代军政军民团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成退役军人事务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二)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和社会活动,推动爱国拥军领域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四)总结推广在爱国拥军领域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领域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助推强军思想深入人心;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爱国拥军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被授予省级以上模范荣誉的单位或个人;荣获“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的企业;荣获“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和“最美退役军人”称号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祖国,甘于奉献;
(四)热爱本会所从事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